| 索引號: | 11330281309084337F/2026-85562 | 主題分類: | 農業、畜牧業、漁業 |
| 文件編號: | 余政辦發〔2026〕35號 | 生成日期: | 2026-07-21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責任處室: | 余姚市政府辦公室 |
| 規范性文件 統一編號: |
BYYD01-2026-0005 | 有效性: | 有效 |
| 政策解讀: | http://m.jiahenanjing.cn/col/col1229143481/art/2026/art_82a4701985ae4053b411ce8536ac877c.html |
| 政策圖解: | http://m.jiahenanjing.cn/col/col1229143482/art/2026/art_5333475dd8f04d118fbee78c6b0e778f.html |
| 余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明確耕地開墾費和補充耕地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 |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各部門: 為嚴格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做好耕地保護工作,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耕地開墾費等有關政策的通知》(浙政辦函〔2025〕2號)、《浙江省自然資源廳?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加強耕地開墾費和補充耕地資金收繳與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資函〔2025〕4號)、《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明確耕地開墾費等有關事項的通知》(甬政辦發〔2025〕25號)等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我市耕地開墾費和補充耕地資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收繳范圍 非農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負責開墾與占用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本通知規定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和委托補充耕地產生的相關費用(簡稱補充耕地資金),委托我市人民政府組織開墾相應的耕地。耕地開墾費和補充耕地資金作為建設成本,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或者生產成本。 二、收繳標準 (一)耕地開墾費。根據建設項目占用耕地質量等別,劃分為4檔,分別征收耕地開墾費:一類2-4等為72元/平方米,二類5-7等為64元/平方米,三類8-10等為56元/平方米,四類11-13等為40元/平方米。經依法批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按照上述標準的2倍收繳。 (二)補充耕地資金。根據《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明確耕地開墾費等有關事項的通知》(甬政辦發〔2025〕25號)文件規定,余姚市補充耕地資金收繳標準為300元/平方米。 (三)其他。對于使用已購入的國家統籌、省統籌和跨市調劑指標的項目,補充耕地資金可按原調劑補充耕地指標價格執行。對于《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耕地開墾費等有關政策的通知》(浙政辦函〔2025〕2號)2025年2月20日施行前已批準農轉用、但未供地的建設項目,耕地開墾費按原政策執行。 三、收繳流程 用地主體在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時,按照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開具的繳款通知書,足額繳納耕地開墾費和補充耕地資金,并提供票據,作為后續報批依據。具體收繳流程按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執行。 四、資金使用和管理 耕地開墾費和補充耕地資金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耕地開墾費和補充耕地資金統籌用于耕地保護及質量建設。在全市完成“多田套合”任務前,2027年底前收繳的相關資金專項用于“多田套合”工程。 五、其他事項 凡依法利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或國有土地(含依法征收為國有土地)用于農民建房或農民住房安置的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繳納耕地開墾費,由我市人民政府統籌落實補充耕地任務。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區內新建農村居民安置住房和農村公共服務、基礎設施用地,未超過增減掛鉤建設用地復耕總面積的,不繳納耕地開墾費。 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園地的,不繳納耕地開墾費。 其他耕地開墾費減免政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其他 本通知自2026年8月2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有關事項按《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耕地開墾費等有關政策的通知》(浙政辦函〔2025〕2號)、《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加強耕地開墾費和補充耕地資金收繳與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資函〔2025〕4號)、《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明確耕地開墾費等有關事項的通知》(甬政辦發〔2025〕25號)相關規定執行。 此前本市內相關文件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余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6年7月21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