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02972698/2025-62615 | 主題分類: | 其他- |
| 文件編號: | 余政辦發〔2025〕25號 | 生成日期: | 2025-04-02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責任處室: | 余姚市政府辦公室 |
| 余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涉企案件經濟影響評估制度的指導意見(試行) | |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各部門: 為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提升行政執法質量三年行動計劃(2023—2025年)>的通知》(國辦發〔2023〕2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國辦發〔2024〕54號)和《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浙江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開展涉企案件經濟影響評估工作,制定本指導意見。 本指導意見所稱的“涉企案件經濟影響評估”,是指行政執法機關擬對市場主體采取行政強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等過程中,對可能嚴重影響涉案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等情形,進行分析、評估和論證,并作出針對性防范措施,依法降低執法活動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的不利影響。 一、總體要求 (一)工作目標。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為目標,通過涉企案件經濟影響評估論證,實施包容審慎監管措施,依法降低行政執法活動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更好地穩預期、強信心、促發展。 (二)基本原則。涉企案件經濟影響評估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維護法律秩序與服務經濟發展相統一、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 行政執法機關對在涉企案件經濟影響評估中獲取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信息依法不得公開。 二、明確評估范圍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開展經濟影響評估: (一)擬對市場主體采取查封、凍結、扣押等強制措施,周期較長、涉及財產金額較大、標的物不可替代性強,可能嚴重影響生產經營的; (二)擬對市場主體采取較大數額罰款、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等行政處罰,可能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的; (三)對市場主體的行政處罰作出后,擬采取的執行措施可能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的; (四)擬對市場主體實際經營者、關鍵崗位技術人員等主要管理、技術人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為,可能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的; (五)需要進行經濟影響評估的其他情形。 擬對市場主體采取的行政行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情形,按照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三、健全評估程序 對確需開展經濟影響評估的案件,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評估程序嵌入相關行政程序一并實施,并按照文書檔案管理要求,將相關涉企經濟影響評估佐證材料附卷。 (一)程序啟動。行政執法機關在受理、立案后,承辦人認為案件符合開展經濟影響評估情形的,應當填寫制作《涉企案件經濟影響評估表》,及時對行政執法可能給市場主體造成的影響進行初步評估并提出意見;當事人提出經濟影響評估申請的,承辦人應當查明相關事實、理由及其依據,記錄在案,并進行初步評估提出意見。 (二)流程規范。對相關涉企案件,行政執法機關在調查取證時,應當根據經濟影響評估需要,全面客觀收集、了解當事人的資產信息、經營狀況、社會責任以及可能受到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的影響程度、履行能力、承受能力等相關信息資料。調查終結后,承辦人應當對案件給市場主體造成經濟影響的具體情形進行分析研判,提出評估意見和應對措施,并按照法定程序經審批后實施。相關案件須經法制審核和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經濟影響評估意見、措施納入法制審核和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程序。 評估應當充分保護市場主體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和要求聽證等權利。 四、注重評估應用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推廣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性手段,采用非強制性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堅持過罰相當原則,對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勸阻等方式處理的,根據包容審慎原則依法不予處罰或者免予處罰。 (一)擬對市場主體實施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時,在不損害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盡可能采取影響較小的強制措施。對可以分割登記的不動產,當事人辦理分割登記后,應當解除對超出執行標的額部分的查封;對市場主體的廠房、機器設備、車輛等生產資料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后,被執行市場主體申請繼續生產使用且對財產價值沒有損害的,可以允許其繼續生產使用;在條件允許情況下,應當為市場主體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 (二)擬對市場主體采取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時,市場主體一次性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應當告知其延期或分期繳納罰款的適用條件、申請時限、申請途徑、審批程序等。符合條件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精準幫扶存在經濟困難且積極改正違法行為的市場主體。 (三)擬對市場主體實施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等行政處罰的,應當結合違法事實、性質、情節輕重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審查是否具有從輕、減輕處罰的法定情形或者酌定情節,依法降低行政處罰對市場主體的不利影響。 (四)擬對市場主體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時,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優化執法方式,制定不予行政強制等清單。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市場主體有多種財產可供執行的,依法優先采取對市場主體生產經營影響最小的執行措施。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五、其他要求 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工作部署,按照本指導意見精神,制定涉企案件經濟影響評估的具體措施,切實壓實工作責任。要進一步優化行政指導職能,幫助市場主體提升經營水平,降低經營風險。針對市場主體經營中的高頻法律風險和經營風險情形,指導市場主體按照加強重點產業預防性合規體系建設文件精神,助力市場主體合規經營。行政執法機關要加強工作研究,將落實情況及時報送司法行政部門。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指導,跟蹤督促工作落實。 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可以參照本指導意見,另行制定本領域涉企案件經濟影響評估制度。????????????? 余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2025年3月28日 ??????? (此件公開發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