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遺囑能否剝奪人工授精子女的繼承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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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某和周某結婚多年一直沒有生育子女,孫某的母親覺得是周某沒有生育能力,多次勸孫某與周某離婚再娶,但孫某與周某夫妻二人感情很好并沒有因此離婚。因為孫某十分喜愛小孩,因此夫妻二人打算通過人工授精的方式生育子女,并且周某在人工授精后懷孕了。但是沒過多久,孫某在體檢時發現自己患病。患病后,孫某性情大變,經常與周某吵架,并且多次向周某表示不要這個孩子,但周某堅持要把這個孩子生下來。在孩子出生前沒多久,孫某因醫治無效去世了。孫某去世后,孫某的母親找到周某,拿出孫某所立的遺囑,稱孫某在遺囑中寫明不要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婚前購置的房屋也由孫某的母親繼承。那么,孫某能否通過遺囑的方式剝奪人工授精子女的繼承權呢? 孫某簽字同意醫院對周某施行人工授精手術,該行為從孫某簽字同意之日起便產生法律約束力,雖然孫某后來反悔并通過立遺囑的方式明確表明他不要這個孩子,但是孫某并沒有征得周某的同意,因此孫某不能擅自變更或解除人工授精這一民事法律行為。既然孫某和周某一致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享有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孫某在立遺囑時,孩子尚未出生,遺囑中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遺囑中涉及未保留必要份額的部分無效。孩子在孫某去世后平安出生,其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為其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剩余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因此,人工授精的子女依法享有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人工授精的子女未出生前,應當為其保留繼承份額。在其出生后,如果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要為人工授精的子女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不能通過立遺囑的方式剝奪其繼承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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