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遺囑立下,繼承人卻先死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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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的外公外婆在1997年辦理離婚登記,外公外婆只有小李的母親一個孩子,離婚后,小李的外婆購買了一套房屋。2000年3月,小李的外婆立了一份遺囑,遺囑里寫明自己的房屋由小李的母親繼承。2000年6月,小李的外婆與第二任配偶再婚,婚后無子女。2019年,小李的母親意外去世,母親只有小李一個孩子。2020年,小李的外婆去世,小李前來市公證處詢問自己能否繼承外婆的房屋。 公證員告訴小李,房屋是外婆離婚后購買的,是再婚前的個人財產,全部份額均為外婆的遺產。雖小李的外婆立有一份遺囑,但因為小李的母親先于外婆死亡,所以無法實現遺囑繼承,應按法定繼承辦理。根據法定繼承,遺產繼承的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因此小李外婆的第二任丈夫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可以繼承外婆的房屋。由于小李的母親先于小李的外婆去世,小李是母親的直系晚輩血親,所以可以代位繼承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隨著民眾對個人私有財產權意識的覺醒,立遺囑慢慢地流行起來,遺囑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越來越多的人傾向于早日訂立遺囑,但立了一份遺囑也并非是一勞永逸的,如遇本案小李的外婆這樣的情況,我們建議及早變更遺囑繼承人,以防范和避免家庭糾紛的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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