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復議的審理方式是怎樣的? 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二)行政復議審查的依據有哪些? 行政復議機關審理行政復議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為依據。 (三)行政復議審查的結果是怎樣的? 行政復議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濫用職權、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等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四)行政復議審查的期限是怎樣的?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五)行政復議決定的形式和效力是怎樣的?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