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后所得一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 |||||
|
|||||
|
鄭某和王某經朋友介紹相識,沒過多久便結了婚。婚前,鄭某和王某名下各自都有一套住房。王某與父母住在一起,名下的房屋用于出租。因鄭某購買的房屋在鄉鎮,而鄭某、王某都在城區工作,鄭某便將名下房屋出售,并用所得售房款在城區購買一套小面積的住房。 然而,因雙方缺乏了解,生活習慣大不相同,鄭某與王某婚后爭吵不斷,王某與鄭某的母親婆媳關系一直都很惡劣,再加之結婚多年沒有生育子女,鄭某與王某決定離婚。但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雙方意見產生分歧,王某認為鄭某名下的房屋是婚后購買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房屋王某可以不要,但是鄭某需要按照現在的房價現金補償給王某。王某又稱,自己名下房屋是婚前購買的,是她的個人財產,所得租金也是個人所有的。鄭某這下犯了難,自己名下的房產明明是出售自己婚前房屋的款項購買的,怎么到王某口中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了,因此前來余姚市公證處咨詢。 公證員告訴鄭某,雖然購房行為發生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是購房款來源是鄭某出售自己婚前房產所得,且該房屋是鄭某和王某自住而非投資,鄭某一方的婚前財產由原來的房產轉化為貨幣再轉化為現在的房產,這樣看來,鄭某現在的住房應該是他的個人財產。貨幣和其他財產形態之間的轉化并不會改變所有權的性質,也就是說,現在的房產是鄭某個人財產的替代物。至于房價上漲的部分,屬于自然增值,是市場作用的結果,增值部分也屬于鄭某個人所有。王某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是經營性收入,婚后所得的租金是鄭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財產,鄭某可以主張共有權。 公證員在這里提醒大家,購買房屋一般具有自住和投資兩種情況,如果是家庭居住,個人所有的房屋增值部分也屬于個人所有。但如果是用于非自住的投資用途時,投資收益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不僅如此,證明出資來源于個人財產的證據也很重要,大家在處分財產時要保留相關證明,以免產生糾紛的時候損害了自身權益。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夫妻雙方還可訂立夫妻財產約定協議,該協議也可以進行公證。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