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一方死亡,再婚一方能否繼承死者的遺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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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秦有個嫡親的弟弟叫秦五,秦五已于2000年過世,老秦兄弟的父母九十年代就過世了,秦五和一外地女子戚蘭于九十年代結婚,二人一直沒有孩子,秦五過世后,戚蘭也回了老家。最近老秦在整理老房子時發現秦五還留下了一沓存單,銀行告知老秦需要辦理繼承權公證后方可取錢,于是老秦來到了市公證處進行詢問。 “她都回老家多少年不回來了,可以說她和我們秦家已經沒有關系了,而且聽她老家的人說她都改嫁十多年了,她過來也不方便啊,我作為兄弟,不也是秦五的繼承人嗎?”經過一番咨詢,得知再嫁的戚蘭是秦五的繼承人時,老秦表示非常疑惑。 針對老秦提出的問題,工作人員結合法條逐一為其解釋:首先,夫妻一方死亡,有時候不一定會及時分割遺產,在實際分割遺產前,另一方再婚的情況普遍存在,此種情況下,再婚的一方對死亡一方的遺產仍享有繼承權,因為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也就是說,2000年秦五死亡的那一天,繼承已經開始,在秦五沒有留下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其次,法定繼承中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因為秦五沒有子女,父母均先于其過世,所以,秦五的法定繼承人為戚蘭。 另外,由于上述存單是秦五和戚蘭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應為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戚蘭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秦五的遺產。 至于戚蘭不方便過來辦理公證的情況,戚蘭也可以在其所在地公證處辦理委托公證或繼承權公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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