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使采取約定財產制,離婚時或可取得對方財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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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某與周某是再婚夫妻,周某有個女兒,吳某有個兒子。吳某與周某再婚時,雙方子女都已經成家,均沒有扶養關系。 吳某早年喪偶后吃了很多苦,對于這次再婚,吳某很珍惜。周某胃一直都不好,有一次犯胃病住了院。吳某陪在醫院悉心照顧,因周某吃不慣醫院的飯菜,吳某甚至還回家給周某做了飯菜帶到醫院。在吳某的照顧下,周某很快就出院了,之后胃病也沒有犯過。 周某的房子要拆遷,周某告訴女兒拆遷款不夠買一套住房,需要周某自己再拿出一部分錢。周某女兒卻說如果這時候買房,就屬于周某和吳某的夫妻共同財產了,等周某過世后,房子并不能由女兒一個人繼承。架不住女兒游說,周某決定與吳某簽訂夫妻財產約定協議。二人因此事爭吵了無數次,周某堅稱如果吳某不簽協議,那么就離婚。吳某沒有辦法,就與周某簽訂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協議中約定登記于個人名下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后來,吳某無意間發現周某竟立下遺囑,遺囑中寫明周某去世后全部財產由女兒一人繼承。吳某被氣得住了院,哪知住院后周某不僅不照顧吳某,還對吳某十分不耐煩。吳某感到很失望,覺得自己為這個家庭付出了這么多,卻是這種待遇,遂決定與周某離婚。但吳某沒有收入,自己也沒有住房,兒子生活又很困難,因此前來余姚市公證處咨詢離婚時是否分不到任何財產。 公證員告訴吳某,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此外,提供幫助一方,必須具有負擔能力。也就是說,按照吳某的情況下,離婚時可以要求周某給與經濟適當幫助支持以后的生活。具體的幫助金額、期限、給付方式可以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之所以有這個規定,是因為男女雙方結為合法夫妻,雙方建立了相互信賴相互扶助的特殊社會關系。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負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如果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婚姻關系終結時,仍要求一方對生活困難另的一方從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這實質是夫妻間扶養義務的延續。法律要求另一方盡到扶助的責任,是將道德上的義務上升為法律。 吳某稱雖然離婚后生活會比較困難,自己這么多年又為這個家庭付出了很多,但自己已經對這段婚姻失望了,無法再忍受下去,等回家后跟周某協商一下,如果周某不同意給予適當幫助的話,只能通過法院訴訟解決此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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