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東轉讓股權,是否需配偶同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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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某在與錢某結婚后不久,同孫某、李某共同創立了一家公司。公司剛成立的時候效益還不錯,但近幾年因為市場不景氣,公司效益越來越差。趙某與孫某、李某的經營理念也開始有了分歧,因此,趙某決定按當前股權價值的價格將股權全部轉讓給李某。隨后,雙方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沒想到,公司生意開始變好了,這下趙某夫婦有點后悔將股權轉讓給李某了。錢某找到李某,提出趙某的股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錢某并不同意轉讓該股權,要求撤銷股權轉讓協議。李某擔心股權轉讓協議會因此撤銷,所以前來市公證處咨詢此事。 公證員告訴李某,在夫妻間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股權的財產價值應屬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出資行為轉化為股權形態時,配偶就股權產生的分紅、轉讓價款等財產性收益享有共有權。也就是說,夫妻共有的對象應當是股權的財產價值,而不是股權本身,股權的各項權能應由股東本人獨立行使。現趙某將股權轉讓給李某,是股東內部的股權流轉,股權轉讓的權能應由股東本人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就算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也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但沒有規定股東轉讓股權需經股東配偶的同意。如果股東之間不存在惡意串通或者顯失公平等法律規定可撤銷的事由,那么該股權轉讓所簽訂的協議合法有效。 公證員在這里提醒大家,雖然我國現行法并未規定股東轉讓股權需經其配偶的同意,但是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在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前,可以要求轉讓方提供配偶同意股權轉讓的書面文件或者授權委托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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