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姚市政務公開依申請公開工作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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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省、市政府辦公廳有關工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受理。 (一)受理主體。市政府辦公室、各部門、各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接收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及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二)受理方式。市政府辦公室、各部門、各鄉鎮(街道)應當把“網上申請”“信函申請”和“現場申請”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主要渠道。為進一步方便申請人,優化政府服務,還可拓展其他接收渠道。 市政府辦公室、各部門、各鄉鎮(街道)應當將本單位所開通的申請接收渠道及具體的使用注意事項,在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中專門說明并向社會公布,并對已經專門說明并公告的申請接收渠道承擔相應法律義務。 (三)受理要求。 1.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應提供:申請人姓名或名稱、身份證明和聯系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2.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 3.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二、辦理。 (一)登記。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收到信息公開申請后,應及時登記,詳細記載申請的主要信息,包括申請人姓名(名稱)、聯系方式、接收日期、申請方式、申請內容、答復期限、送達方式等。 (二)審查審核。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不完備或存在其他要素欠缺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機關不予公開。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三)答復。行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的規定方式做出答復。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已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除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外,需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可以不予提供。 (四)歸檔。對已辦結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件,應按照“一申請一卷”的要求進行整理,每份卷宗應包括文檔目錄、申請表、申請人證件及其他證明材料、告知書、內部審批資料、其他行政機關的協辦意見、信函郵寄單證等相關資料。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定期匯總、統計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情況。 三、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室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理程序。 (一)收件登記。市政府辦公室為向市政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的申請受理部門,凡主送市政府(含市政府辦公室)的申請件,統一由市政府辦公室政務公開科(以下簡稱政務公開科)負責登記。市政府辦公室其他相關科(室)和單位收到申請件后,應于當日送政務公開科簽收;政務公開科負責第一時間登記。 (二)補正告知。在依申請受理過程中,申請人的申請內容不明確或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政務公開科應在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予以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市政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市政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三)擬辦。主送市政府(含市政府辦公室)的申請件由政務公開科進行梳理。對明確不屬于本機關負責公開的申請件,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義務人的,應告知申請人該公開義務人的名稱及聯系方式。 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申請件,由政務公開科及時提出擬辦意見,經市政府辦公室分管領導審簽后,將《余姚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處理單》分送市政府辦公室相關科(室)征求意見。 對市政府為法定責任主體,但相應內容涉及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市有關部門的申請件,由政務公開科及時提出擬辦意見,經市政府辦公室分管領導審簽后,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綜合業務管理系統,將《余姚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處理單》征求相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市有關部門意見。 (四)會辦。會辦單位(科室)收到申請辦理件后,應及時提出會辦意見,并在收件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辦理(如需向有關部門、單位征求意見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辦理),經分管領導審簽后,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綜合業務管理系統反饋政務公開科。政務公開科視情況可再征求有關科(室)意見。如需延期,會辦單位應在辦理期限內向政務公開科書面提出延期意見。 相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市有關部門收到申請辦理件后,對不屬于本單位職權范圍或者不適宜由本單位辦理的申請件,應在收到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退回政務公開科并說明理由。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辦理,經單位負責人審簽后,反饋給市政府辦公室,并注明辦理科室及聯系電話。如需延期,辦理單位應在辦理期限內向市政府辦公室書面提出延期意見。會辦意見應制作電子公文,加蓋電子公章后,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綜合業務管理系統進行反饋,政務公開科視情況再征求有關科室意見。 會辦意見應符合政府信息公開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規定,條理清楚、表述準確、無歧義、無漏洞,做到依法有據、嚴謹規范、慎重穩妥。對不符合要求、答復質量低、未在規定期限內反饋的會辦意見,由市政府辦公室政務公開科制發《余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件審核聯系單》退回重新辦理,在法治政府建設(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中予以扣分。 (五)催辦。對未在規定的辦理期限內反饋會辦意見的依申請辦理件,由辦公室政務公開科制發《余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件催辦通知單》。 (六)辦理期限。辦理依申請公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及其他正當理由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辦公室分管領導同意后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七)答復。政務公開科收到會辦單位(科室)起草的初步答復意見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匯總答復意見,并擬制《余姚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如有需要,告知書可由辦理單位會簽,報經市政府辦公室分管領導審簽后正式答復申請人。辦理期間,政務公開科要會同相關單位(科室)做好與申請人的溝通工作,依法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答復意見一般應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但如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根據實際情況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市政府辦公室應定期匯總、統計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情況,切實加強依申請公開辦理數據的分析和運用。 申請人向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室申請獲取相關土地征收批文等信息時,市政府可委托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進行辦理,并以市政府名義向申請人公開相應的征地信息。受委托單位應向市政府反饋委托辦理情況。受委托單位應對擬公開或提供的征地信息進行必要的保密審查。 對因市政府信息公開告知行為引起,以市政府(含市政府辦公室)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和以市政府(含市政府辦公室)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市政府辦公室在收到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或行政應訴通知書后,應在當日轉交給負責答復、應訴的職能機構,由職能機構按法定程序和時限進行處理,相關單位要做好配合工作。 申請件辦理完畢后,政務公開科應第一時間在政府信息公開綜合業務管理系統進行辦結。 (八)歸檔。對已辦結的市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件,辦公室政務公開科要按照“一申請一卷”的要求進行整理,每份卷宗應包括文檔目錄、申請表、告知書、內部審批材料、信函郵寄單證等相關資料,并在次年3月底前集中移交綜合檔案室歸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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